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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检察机关四大优秀案例教你如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2-28

利用“招募童星”实施猥亵儿童;学生回家路上上了酒驾司机的黑车;被遗弃的孩子监护权究竟归谁所有这桩桩件件,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均涉及到侵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解决?如何维护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12月3日,第三届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揭晓,四川检察机关入选的4个优秀案例告诉你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编和大家分享的4个案例不仅包括基本案情、办案过程和结果、案件的典型意义等内容,还有高校专家带来的权威解读和点评。

检察机关公诉

赵某某危险驾驶黑车接送学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30日下午,赵某某在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接送学生时被交警拦下检查。经现场查证,车内共承载20名某小学校学生,而该车核载人数仅为7人,超过额定乘员185%,属于严重超载;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7.5mg/100ml,系醉酒驾驶。同时,警方还发现赵某某曾在2016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并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经查实,赵某某长期驾驶该辆小型面包车在乡镇从事接送未成年学生的“黑车”经营活动。

2018年3月12日,当地检察院以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赵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办理过程及结果

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安全问题,当地检察院高度重视,由分管检察长亲自指挥,抽调未检、公诉业务骨干组成办案组办理此案。

以案释法,提升办案社会效果。3月16日上午,该院开展“走进法庭听审判”活动,邀请全区35个区级部门、乡镇(街道)干部代表70余人到场,旁听该案。为有效增强庭审警示教育效果,公诉人结合案情就“黑车”安全隐患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就整治“黑车”举措等方面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法治宣讲,同时向各单位干部代表发出加入“‘黑车’专项整治工作”的号召,共同防范和杜绝“黑车”和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实地调查,深挖案件背后原因。3月6日,该院就该案反映出的问题开展实地调查,走访选择“黑车”作为上学交通工具区域的4个村的群众,实地勘察沿途公交线路,到学校了解情况。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片区域沿途仅有一条公交车线路,需乘车上学学生60余人且人员居住分散,公交车少且到站时间不固定,易造成学生迟到等情况,致使家长冒险让孩子乘坐“黑车”。

回访调查,确保学生平安出行。4月11日,这条保障学生求学路的公交线路正式开通运行。运行期间,检察官通过全程跟车,了解家长是否陪同、学生是否按时有序文明乘车等情况。针对低年级学生,建议学校安排老师随车护送,保障把每一个学生安全送到家。同时,再次回访当地群众并开展安全教育,群众纷纷表示新增公交车破解了孩子上学交通难题,对党委政府和检察机关切实解决老百姓实际困难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和点赞。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亮点在于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打组合拳,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该院摒弃就案办案,一诉了之的思维,紧密结合办案,灵活运用检察建议,切实落实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参与和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督促搭建平安“求学路”,其办案思路和方式方法值得在同类案件办理中借鉴学习。该案也警示广大家长和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更加重视学生交通安全,共同为孩子健康平安成长做出努力。

专家点评

章群(西南财大教授、博士生导师、省法学会劳动保障研究会会长):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李某某监护权案

案例基本情况

5月28日法院审理后当庭依法判决撤销李某某监护权,指定福利院为小雪的监护人。

办理过程及结果

发挥信息平台优势,快速获取信息。2018年年初,检察院牵头与行政机关建立了未成年人“110”指挥中心,通过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的无缝对接,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信息共享、部门协同、依法快处,共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支持体系。该制度明确了对接标准,将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检察院。小雪被遗弃案发生后,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信息通过五个渠道在第一时间汇集到指挥中心办公室。本案信息在公安机关接警10分钟内向信息中心通报,检察院在一小时内介入该案。

发挥联席制度优势,共同推进工作。在本案发生24小时内,未成年人“110”指挥中心启动第一次联席会确定应急方案,即由公安机关加大对小雪生父的调查力度,并对李某某的遗弃行为予以训诫;检察机关对李某某及其亲属开展亲职教育,宣讲法律规定;民政局将小雪送往市福利院临时寄养,确保其得到照顾;卫生防疫机构按照艾滋病患者新生儿出生一年半内进行观察的要求,对小雪进行传染病防控,确保不发生传染病危害。检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指挥中心召开第二次联席会通报情况,确定由民政局提出撤销李某某对小雪监护权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请求法院指定民政局为其监护人。

发挥部门配合优势,突显保护效果。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快速推进工作。5月8日,民政局提出撤销李某某监护权申请,5月9日,检察机关对该案支持起诉,司法局对小雪提供法律援助。5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对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内容全部支持,撤销李某某对小雪的监护权。整个诉讼从正式启动到结案仅用时20天,检察机关针对本案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均被行政机关采纳,并及时落实和回复。

5月28日区法院审理后当庭依法判决撤销李某某监护权,指定市福利院为小雪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撤销李某某监护权案是在当地建立未成人“110”指挥中心制度以来第一次有益尝试,是在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路上的全新探索。针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共享难、衔接难、保护难的现状,检察院主动作为,牵头与行政机关共建未成年人“110”指挥中心制度。检察院与政府法制办、团委以及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文旅体新广局、食药监局、民政局等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信息衔接机制,由检察院专门收集监护侵害、监护缺失、食药品安全、救助、违规允许进入不适宜场所等14类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线索,拟定办理方案后交给具体的行政机关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目标绩效考核,推动司法、行政单位合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同时该案也警示家长应当珍惜监护人权利,履行好监护责任,好好抚养孩子。

专家点评

王蓓(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导,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长期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呈现出内容碎片化、形式单一化、部门分割化、保护效果有限化等特征。为使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最大的维护,需要创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管理模式与方法,形成一套常态化、规范化且具有快速反应机制的独立平台。本案中,新型未成年人保护平台使得国家和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之间实现了良好的联动,通过信息技术与制度规范的运用和设计,建立起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权利侵害尽早发现机制、权利维护快速通道机制和权利维护追踪监督机制,为全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未来,还应当通过继续完善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进一步拓宽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畅通未成年人自我维权的路径,建立起常态化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公诉

李某利用“招募童星”实施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办案过程及结果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后认为,按照传统的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对本案件定性有较大难度。

如果按照传统猥亵儿童罪认定标准,本案将无法定性。所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传统的猥亵儿童罪认定标准,需要进行新的确认,以弥补制定法律时不能预见或者穷尽所有的犯罪行为的不足。

典型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网络社交媒体的普及,衍生了很多新型犯罪。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成年人猥亵未成年女童的案例。本案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网络时代,及时适应时代变化对猥亵儿童罪的认定标准做了及时更新。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1月18日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这一办案指导,可以看成是对本案的有力支持。

四名被害人均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法律意识淡薄,明辨是非能力差,这些弱点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为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工作,共同预防和减少同类案件的发生,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监督和保护,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网上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互联网企业要有社会担当,认真履行责任,对网络上的信息要进行严格的审查、自我监督,及时删除有害信息。相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监管,建立涵盖发现、预警、监督、举报和治理的长效机制,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能力。要大力宣传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

专家点评

吴爱辉(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随着网络对社会生活的不断侵入,猥亵儿童的场合也拓展到网络空间,该案例一方面对于通过网络猥亵儿童的定罪具有示范意义,另一方面,也启示社会各界应合力构筑一道防火墙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网络经营者应该承担起教育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学校也应尽到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职责,家庭更应该尽到监护义务,承担起教育子女的重任。

检察机关公诉

陈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9日16时,叙永县某村村民贺某到该村村小接儿子万某甲和万某乙放学回家,在学校附近,贺某购买了长期在学校周边兜售卤制品的邻村村民陈某某卤制的半斤鸡爪给两个儿子食用。二人食用后出现肚子痛、嘴唇发乌等症状,其父当即将二人送至叙永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二人系亚硝酸盐中毒。案发当晚,叙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陈某某家中扣押了剩下的鸡爪、鸭脚、卤水和卤水药渣。经叙永县疾病防控中心检测,鸡爪、鸭脚、卤水和卤水药渣里的亚硝酸盐含量均超过国家限量标准70倍以上。

办理过程及结果

案发后,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在对叙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监督走访时,发现该案件可能涉嫌犯罪但行政执法机关未向公安机关移送,遂于2017年3月23日向叙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当日,叙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叙永县公安局,但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移送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向叙永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及时跟进监督进展。2017年4月1日,叙永县公安局对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立案后,该院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提出合理的侦查建议,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了重要作用。2018年5月11日,叙永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本案的发生和办理为契机,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叙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行业操作规范要求,对叙永镇内校园周边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开展了“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检察监督行动。针对校园周边大量摊贩、小店以学生群体为主要对象,可能销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食品,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进行了拉网式走访调查。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辖区内部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生产经营食品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该院遂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叙永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叙永镇政府收悉后,联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巡查力度,共检查三所学校周边30余户经营户,加大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及宣传工作,共对6个村(社区)开展食品安全培训,防止部分无良商家生产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继续流入社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有效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以食品安全保护的重点人群未成年人为切入点,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构建了良性的案件协商、日常走访等机制,使案件线索得以被及时发现,不法行为受到坚决打击,对该类违法行为起到较好震摄作用。同时,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敦促行政机关整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环境,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为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未成年人行政监督案件,通过依法开展检察监督将行政执法监督、刑事诉讼监督以及公益诉讼工作有机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各相关部门监督、协调、配合,保护的强大合力。同时也有力声援了最高检部署的“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该案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以及广大家长、学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四川检察机关四大优秀案例教你如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张雪梅(省社科院青少年发展中心副主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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